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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發布鋼鐵工業大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發表時間:2025-11-13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鋼鐵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實現鋼鐵工業可持續發展,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結合甘肅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和附錄C均為資料性附錄。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Zhuanli。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Zhuanli的責任。
本標準由甘肅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甘肅省生態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甘肅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蘭州大學、甘肅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xx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甘肅省鋼鐵工業生產工序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有組織排放大氣污染控制要求、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所指鋼鐵工業包括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生產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及鐵合金生產。
本標準適用于甘肅省現有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以及投產后的大氣污染控制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1742 居住區大氣中硫化氫衛生檢驗標準方法 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171.1-2024 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2-2012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
GB 28663-2012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4-2012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5-2012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5-2012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α)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79 環境空氣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及修改單
HJ 482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6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4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
HJ 87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
HJ 956 環境空氣 苯并(α)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廢氣 堿霧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1076 環境空氣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測定 便攜式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HJ 1405-2024 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 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燒結 sintering
鐵粉礦等含鐵原料加入熔劑和固體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鋪在燒結機臺車上,經點火抽風,使其燃料燃燒,燒結料部分熔化黏結成塊狀的過程。
[來源: GB 28662-2012,術語和定義3.1]
3.2球團 pelletizing
鐵精礦等原料與適量的膨潤土均勻混合后,通過造球機造出生球,然后高溫焙燒,使球團化氧化固結的過程。
[來源: GB 28662-2012,術語和定義3.2]
3.3煉鐵 iron smelt
爐料經過加熱、還原、熔化、造渣、滲碳、脫硫等過程生成液態爐渣和生鐵的生產過程。
[來源: GB 28663-2012,術語和定義3.1,有修改]
3.4煉鋼 steel smelt
指將爐料(如鐵水、廢鋼、海綿鐵、鐵合金等)熔化、升溫、提純,使之符合成分和純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二次冶金)和澆鑄(連鑄)。
[來源: GB 28664-2012,術語和定義3.1]
3.5軋鋼 steel rolling
鋼坯料經過加熱通過熱軋或將鋼板通過冷軋軋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鋼材的過程,也包括在鋼材表面涂鍍金屬或非金屬的涂、鍍層鋼材的加工過程。
[來源: GB 286645-2012,術語和定義3.1]
3.6煉焦 coke
煉焦煤按生產工藝和產品要求配比后,裝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高、中、低溫干餾轉化為焦炭、焦爐煤氣和焦油、粗苯等化學產品的工藝過程。
[來源: GB 16171.1-2024,術語和定義3.1,有修改]
3.7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
[來源: GB 13223-2011,術語和定義3.3,有修改]
4 總體要求
4.1 鋼鐵企業應堅持“源頭防控、過程嚴管、末端協同”的全流程治理原則,優先采用低硫煤、低硫礦等清潔原燃料,配套高效節能工藝,推動燒結煙氣循環等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實現污染物源頭削減。
4.2 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生產工序或其他生產設施運行過程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我國發布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或排污許可證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4.3 有組織排放源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15 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4 我國發布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存在燃燒過程的生產設施排氣規定了基準氧含量要求的,應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4.5 企業應秉承綠色發展理念,積極探索并實施氫基煉鋼等新技術,擴大短流程煉鋼比例,實現源頭減污降碳,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
5 有組織排放源控制要求
5.1 鋼鐵企業應對全廠有組織排放源進行排查,建立有組織排放源清單,明確治理技術路線和監控措施。對有組織排放源的管理應符合 HJ 846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5.2 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煙氣、焦爐煙囪廢氣應采用電除塵+脫硫+脫硝組合工藝。脫硫宜選用石灰石/石灰-石膏等濕法脫硫、CFB/SDA半干法脫硫、SDS干法脫硫、活性炭(焦)干法脫硫工藝,脫硝宜采用設置獨立脫硝段的活性炭(焦)工藝或選擇性催化還原( SCR)工藝。濕法脫硫設施需配備濕式電除塵器;半干法脫硫設施需配備高效袋式除塵器;活性炭脫硫脫硝設施后如顆粒物不能滿足要求的,需配備高效袋式除塵器。
5.3 燒結機機尾、燒結篩分、球團焙燒設備機尾、焦爐(裝煤、推焦、干熄焦、篩焦)、高爐出鐵場、高爐礦槽、轉爐(二次煙氣、三次煙氣)、電爐、混鐵爐、鐵水預處理、精煉爐、石灰窯、白云石窯等含塵廢氣宜選用高效節能袋式除塵技術、預荷電袋濾器技術、折疊濾筒除塵技術。
5.4 電爐煙氣應采用爐內排煙+密閉罩+屋頂罩的捕集方式;爐內排煙應采用煙氣急冷+高效袋式除塵技術。
5.5 燒結混料環節含濕廢氣單獨排放時,應采用高效濕式除塵器;軋鋼(棒、線材除外)車間精軋機含濕廢氣應采用塑燒板除塵;鋼渣熱悶廢氣應采用高效濕式除塵器。
5.6 鋼鐵企業應對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生產工序的主要排放口或45米以上高架源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CEMS),相關廢氣治理設施配套分布式控制系統(DCS)。CEMS的安裝、調試、日常運維滿足HJ/T 373、HJ 397、HJ 75、HJ 76的相關規定要求。建立 CEMS 運行質控手冊,做好 CEMS 運行質控記錄,確保 CEMS 穩定運行,數據有效捕獲率≥95%。廢氣治理設施 DCS 應記錄企業環保設施運行狀況及相關生產過程主要參數,數據保存期限≥5年。
5.7 對有組織排放源大氣污染控制的設備設施進行維護并保存維護記錄。
6 無組織排放源控制要求
6.1 鋼鐵企業應對全廠無組織排放源進行排查,按照生產工藝過程、物料密閉儲存、物料密閉輸送、物料封閉儲存、物料封閉運輸五個方面分別建立全覆蓋的無組織排放源清單,明確治理技術路線和監控措施。對無組織排放源的管理應符合 HJ 846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6.2 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石灰、除塵灰、脫硫灰、粉煤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料倉、儲罐等方式密閉儲存。物料輸送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氣力輸送設備、罐車等方式密閉輸送。
6.3 鐵精礦、煤、焦炭、燒結礦、球團礦、石灰石、白云石、鐵合金、高爐渣、鋼渣、脫硫石膏等塊狀或粘濕物料,應采用封閉料場(倉、棚、 庫)儲存,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并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物料輸送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或采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確需汽車運輸的,應使用封閉車廂或苫蓋嚴密,裝卸車時應采取加濕等抑塵措施。物料輸送落料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施,或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料場進出口路面應硬化,出口應配備有效的車輛清洗裝置。
6.4 燒結、球團、煉鐵、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篩分、混合等設備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或抑塵設施。燒結機、燒結礦環冷機、球團焙燒設備,高爐爐頂上料、礦槽、轉爐渣、高爐出鐵場,混鐵爐、煉鋼鐵水預處理、轉爐、電爐、精煉爐,石灰窯、白云石窯等產塵點應加強集氣能力建設,確保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6.5 高爐出鐵場平臺應封閉或半封閉,鐵溝、渣溝、擺動流嘴(或罐位)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高爐爐頂料罐均壓放散廢氣應采取回收或凈化措施。
6.6 煉鋼車間應封閉,設置屋頂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電弧爐爐內排煙應設置煙氣急冷設施,并在爐內排煙基礎上采用密閉罩與屋頂罩相結合的收集方式。廢鋼切割應在封閉空間內進行,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高爐爐頂料罐均壓放散廢氣應采取回收措施。廢鋼切割應在封閉空間內進行,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6.7 軋鋼涂層機組與廢酸再生廠房應封閉,并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6.8 焦爐機側爐口應設置集氣罩,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煉焦生產廢水處理站調節池、氣浮池、隔油池等預處理設施以及厭氧池、預曝氣池應加蓋密閉。
6.9 進出鋼鐵企業的鐵精礦、煤炭、焦炭、塊礦、冶煉渣等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汽車運輸部分應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采用新能源或達到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
7 污染物監測要求
7.1 現有企業采樣孔的設置(包括采樣位置和采樣點)應符合GBT 16157中的要求,鋼鐵企業應采取升級改造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口監測點位設置符合HJ 1405-2024的規定。
7.2 有組織排放源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75、HJ 76、HJ 1286的規定執行。對于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7.3 無組織排放源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按HJ/T 55的規定執行。
7.4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可參照附錄A執行。
8 環境管理要求
8.1 應嚴格按照環境管理要求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申領、自行監測等法律義務。
8.2 應建立環境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并定期開展培訓,確保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營人員應具備崗位技能要求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本崗位運行及維護要求,具有熟練的操作技能。
8.3 應制定生產運行過程中意外事故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每3年不少于1次。
8.4 應按照 HJ 846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清單、例行監測、培訓記錄等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時間不應少于 3 年。
8.5 鋼鐵企業環保管理機構負責完善環保管理制度,確保環境管理制度穩定、有效運行;明確各級環保職責,制定環保崗位規程;管理人員嚴格履行環保職責,落實企業環保目標和責任。